陳總管誤解台灣關係法

──評陳水扁《阿扁沒有誤解TRA一文

傅雲欽 2007.06.07

▲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簡介

註:本文曾刊載於《自由時報》的自由廣場,題目被改為《阿扁沒有誤解TRA》。

美國紐約市福丹大學教授江永芳說總管陳水扁誤解台灣關係法。陳水扁反駁說他沒有誤解,並說費浩偉譚慎格的看法和他相同。但陳水扁的見解與費浩偉譚慎格相同,不一定表示陳水扁沒有誤解台灣關係法,因為可能他們三個人都誤解了。

我認為誤解的人是陳水扁,不是江永芳。

陳水扁把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所謂「當美國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該包括台灣,而這些法律也應該適用于台灣」等語,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太過牽強。道理很簡單,如果台灣是國家,美國法律中提及或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當然包括台灣,何必多此一舉地訂這個條文?有這個條文存在,反而證明:台灣不是國家,只是事實上(de facto)國家,所以要特別規定這個條文。條文的原文中的「apply」一詞,一般翻作「適用」,但也可翻作「準用(指比照適用的意思)」(見岩崎一生著「國際法務用語辭典」,同文館出版)。在此,翻作「準用」較妥。這樣,陳水扁就不會作錯誤的解讀了。

要不要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這是美國總統的權責,不是美國國會。在美國總統不承認台灣是國家的情況下,美國國會不可能越俎代庖,以台灣關係法承認台灣是國家。由此,也可見陳水扁的解讀是錯誤的。

美中《三公報》稱:美方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此「acknowledge」可翻譯作「認定」、「認可」、「認出」、「承認」、「同意」、「接受」等,而非僅是「認知」而已。傳統獨派長期曲解此字涵意。美國早已承認「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雷根總統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的第五項:「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等語,應翻譯作「美國不會改變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美國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是什麼?從這句話看不出來。陳水扁竟從這句話中看出「美國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表達了尊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原來他把「sovereignty of Taiwan(台灣的主權歸屬)」解讀成「台灣擁有主權」。他真是高明──政治方面,不是英文方面。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項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這句話的意思,充其量是:美國雖將降低與台灣間的外交關係,但並不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所謂「不贊成」,不一定是「反對」,也可能是「棄權」。因此,從台灣關係法這個條文看不出美國是否認為台灣有權不被國際組織排除或驅逐。再者,縱使從這個條文可看出美國認為台灣有權不被國際組織排除或驅逐。這也是美國片面的、主觀的看法。台灣客觀上是否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還是要由各個國際組織依其規章來決定,不是由美國來決定,也不是依美國法律來決定。陳水扁說:「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等語。這是狐假虎威,但嚇不倒人。否則,我們怎麼到現在還在WHO及聯合國的門外

● 相關拙

 ──評江永芳《阿扁誤解TRA,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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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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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中華民國總統)
自由時報  2007.06.07

昨天在「自由廣場」江永芳教授發表了〈阿扁誤解TRA|美國並未認定台灣是個國家〉的文章,針對本人於上個月二十九日,透過視訊方式與「美國華府全國記者俱樂部」對談的發言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謹提出三點說明。

第一,本人對《台灣關係法》(TRA)的解讀容或與教授的見解有所不同,但不能就此斷定「阿扁誤解了TRA」。當天本人引用《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1)項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因此,本人認為這一段的文字應解讀為:「《台灣關係法》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樣的解讀並非本人所獨創,當年親自參與制訂《台灣關係法》的費浩偉大使(Ambassador Harvey Feldman)也持相同的看法,且為其他長期關注台美關係議題的學者,例如譚慎格教授等人所接受。每個人對TRA的理解與認識或許不同,但阿扁絕對沒有誤解TRA。

第二,依據美中《三公報》,即《上海公報》、《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美方一貫只表示「認知」北京有關「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而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也就是《台灣關係法》正式實施了三年多,美中於簽訂《八一七公報》之前,中方一再希望美方能夠由「認知」改為「承認」,對此雷根總統特別向台灣提出「六項保證」,其中第五項明確的表示:「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即美國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主張,表達了尊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這也與《台灣關係法》有關的規定相互呼應。

第三,本人當天的發言還包括另一個重點,也就是《台灣關係法》第四條(D)項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因此,根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有權參與包括WHO及UN在內的國際組織。

美中台三邊的關係非常複雜,其中充滿了許多隱晦與模糊之處,加上中國持續不斷的軍事恫嚇與外交封殺,台灣的國家處境是非常的艱難。但不能因為被打壓慣了,反而將各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視為理所當然,因此自我設限、自我退縮。法律條文不是死的而是活的,在於怎麼去解讀它、詮釋它。台美兩國之間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與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是否享有做為一個國家所應有的一切權益,兩者不應劃上等號,這是《台灣關係法》一再強調與揭示的重要精神。做為學術的研究或許可以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以法論法」,但本人身為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出的國家領導人,必須時刻以國家的利益與全民的福祉為最優先的考量,盡一切的力量為台灣爭取最有利的條件。

《台灣關係法》很快就要屆滿三十年,期間台美關係有很多的變化,但《台灣關係法》始終是鞏固台美關係與維繫台海和平與穩定最重要的基石。對於美國人民、國會與政府對台灣長期且堅定的支持,在此要代表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表示由衷的感謝與敬意,期待未來在《台灣關係法》所建立的基礎之上,台美兩國的邦誼與合作能夠不斷的發展與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