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聯公投牴觸中國的反分裂法嗎?

──評林濁水《兩黨都推公投,考驗反分裂法》一文

傅雲欽 2007.08.02
  
2005314日,對岸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由反對票是0票,也可見對岸是沒有不同聲音的野蠻社會。台灣拚死也要離開它

民進黨人林濁水的《兩黨都推公投,考驗反分裂法》一文,說台灣既公投、又要加入聯合國,無論入聯成功與否,至少都已符合中國反分裂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的「(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走的事實」、「(二)發生將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是「事變」不是林所謂的「事實」)」這兩項要件,為「已著手實施的未遂犯」云云。

按反分裂法第8條第1項規定是賦予北京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內)的權限。其第一項要件「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走的事實」,這應該是指會使台灣法律地位由事實獨立進一步到法理獨立的事實──那就是宣佈獨立

至於第二項要件「將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這應是指雖然不會直接使台灣法律地位由事實獨立進一步到法理獨立,但將會導致由事實獨立進一步到法理獨立的事實,也就是第一項要件事實的預備事實──例如不先宣佈獨立就先辦理獨立公投召集制定台灣國憲法會議等。

如台灣能入聯成功,也可說以申請入聯代替宣佈獨立,達成法理獨立。但是,因為台灣未宣佈獨立,不是國家,申請入聯不可能成功,所以申請入聯辦理入聯公投不致達成法理獨立。因此,申請入聯辦理入聯公投除了不構成上述反分裂法第一項要件,也不構成上述反分裂法第二項要件。

該文又說目前中國反對法理台獨有兩個戰線,其中一條就是在國際上阻止重要國家與台灣建交云云。

但台灣在國際上爭取邦交,不是為台灣國做外交,而是為中華民國(也是中國)做外交,也就是說台灣只是在和北京政府搶中國的代表權而已。因此,台灣的外交作為只是台灣維持以中國合法政府的身分自居的事實獨立的作為,不是邁向法理獨立的作為。北京政府反對台灣爭取邦交的作為,也可證明它反對台灣以中國合法政府的身分自居的事實獨立。林濁水認北京政府在國際上阻止重要國家與台灣建交,是中國反對法理台獨的戰線,顯然錯誤。

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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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民進黨籍前立委
聯合報  2007.08.02  03:55 am

民、國兩黨聯手推動入聯公投,對中國的反國家分裂法,無疑是一個嚴酷的考驗。

入聯公投是不是已經牴觸了反分裂法?如依法論法,很難說不抵觸。反分裂法務實地默認了台灣的「事實獨立」,但認定法理獨立是違法的。在反分裂法中認為法理台獨有三要件,其中兩項: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走的事實;二、發生將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實。如今台灣既公投、又要加入聯合國,無論入聯成功與否,至少都已成了牴觸這兩項的「已著手實施的未遂犯」。

在二○○○年前,中國對台獨的分類有所謂A、B、C三型:A型,指的是革命手段推翻國民黨的台獨;B型,以民主手段更改國號獨立建國,如民進黨;C型,以中華民國名義的主權獨立,如九○年代的李登輝總統。這三種台獨雖類型有別,但依國際法理論,都是在中國之外樹立獨立主權,本質是一樣的。中國都明白地嚴予反對。

然而,中國從和美國簽訂上海公報後,雖認為統一指日可待,但期盼了卅年,一再落空,終於認識到對台獨只作本質性的認定,欠缺操作上的意義,於是開始區分「事實台獨」與「法理台獨」。

二○○三年,中國智庫學者黃嘉樹針對陳總統「催生新憲法」的主張,批評是「台灣從言論台獨發展為法理台獨」,是較早區分出法理台獨,並加以反對的說法。這觀點很快地被中國官方接受,二○○四年在陳總統連任就職前夕,中國台辦公開要求台灣「要在一個中國與法理台獨間做好選擇」;同年,中國主席胡錦濤和布希會面時,第一次向美國指控「台灣制憲是在搞法理台獨」;到了二○○四年,中國正式把反對法理台獨的觀念予以法律化。

中國從反對事實獨立退守到反對法理獨立是有一定的務實性,但反對事實台獨固有困難,反對法理台獨恐怕還是問題多多。

目前中國反對法理台獨有兩個戰線,一個是在國際上阻止重要國家與台灣建交,並阻止台灣參與所謂要以國家身分參與的國際組織,在這方面中國問題不大;另一個則在阻止台灣的國家體制在法律形式上的台獨化,這一點恐怕就沒那麼容易,過去無論是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公投入憲、廢省、正名、廢統等都是法律體制上的台獨化,中共也都高唱反對,而國民黨保守力量也一起阻擋,但這些「違法」的紅線,都一條一條地被跨越。如今不止馬英九鬆口未來不排除修訂一個「符合需要」的新憲法,甚至和民進黨共同推動入聯公投,還不排除台灣的名義,這樣中國要阻擋台灣法制上的台獨化自然更加地困窘了。

謝長廷訪美時,前國務卿鮑爾告訴他說,中國五十年來對台進行的實際上只是分化台灣的心理戰,真是一針見血。心理戰幾十年來打得大家心神不寧,互惠的正常往來關係建立得十分辛苦,如今台灣朝野共推入聯公投,顯示的恐怕是中國心理戰強弩之末了。對這樣的現實,中國憂悶氣憤都不是辦法,理性地面對現實和新局面才是脫困之計。

新華網 2005-03-14  09:31: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314日通過。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