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件最高法院關於「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的裁定先例

傅雲欽 輯錄    2013.09.30

2013913日台北地院就遭國民黨撤銷黨籍的王金平所提出的假處分聲請,裁定准許。
王金平暫時保留黨籍,但須提供938萬元擔保金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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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收錄60件最高法院關於「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的裁定先例。資料來源為司法院網站。

編號案號案由可否假處分【註】可否反擔保爭執事項裁定理由備註
1最高法院079年度台抗字第0327號聲請假處分Y僱傭關係。
維持與再抗告人間之僱傭關係。相對人不得拒絕再抗告人進入相對人坐落○○縣○○鎮○○里○○○號三峽廠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原法院未就兩造間爭執者為何種法律關係,是否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無繼續性,再抗告人是否避重大之損失或防急迫之強暴,或因其他情事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等項,予以調查。 
2最高法院083年度台抗字第0075號聲請假處分N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應否存在,即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僅生受僱人於訴訟結果受勝訴判決後得否請求復職、給付報酬或損害賠償之問題,並無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必要之情形,是相對人此部分之聲請是否合法,非無審酌之餘地。相同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862號
3最高法院084年度台抗字第0669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理事會決議通過為新任總經理,但其學歷等資格不符
再抗告人既僅為中市四信之社員,與由該社所委任之總經理即相對人間,自無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且合作社理監事之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尚非社員所得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無效。 
4最高法院086年度台抗字第0052號聲請假處分Y身分權。
禁止再抗告人蔡慶源、巫水生行使伊公司董事長、常務董事或董事之職權。
 
5最高法院089年度台抗字第0243號聲請假處分Y身分權。
繼續執行理事職務及行使理事主席職權;並不得辦理理事主席之補選
合作社與其理事間係委任關係,於委任關係未消滅前,理事得繼續執行職務,如合作社否認此項委任關係存在,於理事職權之行使,自非無損害;果其損害較諸依假處分命合作社容許理事繼續執行職務可能發生之損害為重大,即難謂無就此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6最高法院092年度台抗字第0518號撤銷假處分(Y)Y擔保金數額減少,乃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自不容任意指摘。 
7最高法院093年度台抗字第0390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而伊則因假處分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失等情,聲請准供擔保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臺北地院裁定諭知供一定金額或有價證券之擔保後,得撤銷該假處分。
再抗告人之專利權倘有受侵害情形,既得以金錢給付達填補損害之目的,自應准許相對人以反供擔保之方式,撤銷上開假處分。
能否以金錢之給付達其假處分之目的,仍應依個案情形分別定之,非得謂凡「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即不能以金錢之給付達其假處分之目的。原法院審酌再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所為之陳述,臺北地院准相對人之聲請,裁定諭知供一定金額或有價證券之擔保後,撤銷系爭假處分,尚無不合。
 
8最高法院093年度台抗字第0801號假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YY專利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桃園地院許其提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亦經該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四一號裁定准其提供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撤銷桃園地院上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三八八號對再抗告人所為之假處分。 
9最高法院093年度台抗字第0805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本件排除侵害假處分係在未實質判斷下預先實現債權人之權利內容,影響所及,不僅使其不得為假處分所禁止之行為,更使其立即面臨商業聲譽、客戶來源、市場競爭力之減少,甚者被迫裁員,造成其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且從利益權衡之觀點,「不許供擔保撤銷假處分造成債務人之損害」遠比「許供擔保撤銷假處分造成債權人之損害」高出甚多。又其商品明顯無侵害相對人之專利權,並經國立中山、中興大學鑑定,咸認不構成侵害,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並未盡釋明之責,依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一六五號判例意旨,自可解為已有其他特別情事而准撤銷假處分之事由 
10最高法院093年度台抗字第0937號聲請假處分YY禁止抗告人發行 SOGO集利卡,並停止對已發行之 SOGO 集利卡給予購物優惠其就抗告人於台北地院審理時,所為願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陳明,未予斟酌,更有可議。 
11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018號聲請假處分YN中泰賓館:與長興利企業公司間租賃關係不存在。
長興利企業公司不得就系爭土地為占有、使用、收益,並不得交予任何第三人占有、使用、收益。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目的在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性質與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仍有不同,故上開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自無準用之餘地。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380號
12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033號聲請假處分YN錄音著作權再抗告人滾石公司以次十一人出售唱片之單價遠高於再抗告人飛行網公司向會員收取之會費,飛行網公司提供傳輸服務致其減損之營業淨利,應較飛行網公司所減損者為高,如准許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其著作財產權仍有持續遭受侵害之虞,損害無可現時計算,不能以金錢給付達保全不再受侵害之目的,自不許裁定假處分之同時准許其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 
13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170號聲請假處分YY禁止再抗告人發行SOGO集利卡並不准再抗告人供
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14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267號聲請假處分YN身分權。
股東臨時會修訂章程及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方法違法。
禁止伊等行使添進裕公司董監事職權。
所謂有特別情事,係指債權人因撤銷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可得以金錢彌補,且不致因假處分之撤銷使債權人失卻其保全之相類情形而言。本件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係主張蕭政男、蕭金龍、蕭智祥與蔡桂枝與添進裕公司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以禁止伊等行使添進裕公司董監事職權,以免危及添進裕公司正常營運及股東權益,假處分所為保全之給付,並非代以金錢,債權人亦得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即如准供擔保撤銷假處分,將與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目的有違。 
15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380號聲請假處分N長興利企業公司:與中泰賓館間租賃關係存在。
禁止中泰賓館將上開土地出租、出借或為他人設定使用權限之行為,及不得妨礙伊繼續使用上開土地。
假處分一經裁定准許,不待確定即有執行力,債務人僅得循抗告程序或聲請撤銷假處分之途徑以謀救濟;於該裁定未失其效力前,不得另行聲請內容相牴觸之處分,以阻卻其執行力。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018號
16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448號聲請假處分Y僱傭關係。
容許再抗告人為其從事工作,並按月給付工資。
本件係就僱傭關係之存在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自以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繼續維持僱傭關係,相對人不得拒絕再抗告人為其從事工作,並按月給付再抗告人工資為必要之方法。 
17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743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若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權利方法,對債務人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或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時,即不能謂債務人不能供擔保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查專利權雖屬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本身固無具體價額存在,然專利權之目的,在於以專利權結合產品之製作及銷售而獲取利益,是以專利權受侵害者所受之損失以及業務上信譽之減損,均非不得以金錢補償之,此觀諸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自明。原法院本此見解,維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為准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該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七○號假處分裁定之裁定 
18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791號撤銷假處分(Y)Y原法院諭知准相對人以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供擔保後,上開假處分裁定「免為執行」。 
19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0890號聲請假處分YY專利權原法院並准再抗告人以上開相同金額或公債提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0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聲請假處分YY專利權並諭知微星公司、慧榮公司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1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1048號聲請假處分YY身分權。
股份不得為轉讓、質押等之任何處分行為或為行使前開股東權利之任何行為。
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並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原法院認依再抗告人聲請狀之記載,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乃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22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1065號撤銷假處分(Y)高院Y專利權再抗告人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自得准許供擔保後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發回理由:未使再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3最高法院094年度台抗字第1102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排除適用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規定。
再抗告人縱因相對人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相對人非不得以金錢賠償,達到再抗告人聲請上開假處分裁定之目的。
若不准相對人提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其所受營業損失恐難以估算。
 
24最高法院094年度台聲字第0733號聲請再審(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YY專利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桃園地院許其提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亦經該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四一號裁定,准予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一千三百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撤銷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假處分。 
25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241號聲請假處分YY專利權悠景公司如為錸寶公司供擔保十五億元或同額之中國農民銀行頭份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錸寶公司指悠景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所示之電激發光顯示裝置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不虛,則錸寶公司所受損害係屬專利權受侵害之損害,以金錢賠償代替,即可達其聲請假處分之目的,可認符合上開規定,得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 
26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268號聲請假處分YY發明專利權。並准勝美達公司以二千五百五十萬元或同額之政府公債、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凹凸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處分。既允凹凸公司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當無不許勝美達公司供擔保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理。爰定勝美達公司得供前述擔保後免為假處分 
27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337號聲請假處分YY商標專用權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8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489號聲請假處分YY相對人因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可能受損害之
金額
 
29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575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再抗告人縱因相對人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相對人非不得以金錢賠償,達到再抗告人聲請上開假處分裁定之目的。
若不准相對人提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其所受營業損失恐難以估算。
 
30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657號撤銷假處分(Y)N身分權。
自辦市地重劃。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雖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惟此準用規定,須性質相容者,始足適用,性質不相容者,自不在
準用之列。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針對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為避免因該不確定法律關係之狀態之持續而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為目的而為之,性質上自不宜於定暫時狀態後,再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免為或撤銷該處分,致回復法律關係之爭執狀態,而無法保護債權人,與一般假處分之目的在保全特定債權將來之強制執行,得由債務人供擔保以代假處分之執行者,性質自有不同,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准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及撤銷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無準用之餘地。
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064號
31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040號聲請假處分YN著作權。
相對人侵害伊著作權,聲請就該法律關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在其經營之kuro網站、 music網站或於其所設立、經營或管理之其他網站,提供系爭錄音著作之檔案資訊予他人傳輸 MP3檔案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因相對人之行為受有損害,其損害雖非不得以金錢賠償之,惟如賠以金錢並無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時,即難謂得以金錢之給付替代該項處分。
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於相對人下載系爭錄音著作後,損害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伊有行使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請求權之必要。而該請求權之行使,並非以金錢給付所能達其目的。
得否以金錢之給付達其保全權利之目的,率以再抗告人錄製系爭錄音著作,其目的在於出售獲利為由,准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處分,自有可議。
 
32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064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再抗告人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大會決議不存在及其與再抗告人間之理事、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禁止行使理、監事職權,並由重劃會吳春田暫時擔任該會管理人並代行理事之職務。

此所定假處分之方法要已逾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目的,亦非適法。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5年度台抗字第0657號
33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101號聲請假處分Y身分權。
產業工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之資格。
行使產業工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之職權。
若不准許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假處分,待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恐相對人之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任期早已屆滿,縱相對人獲勝訴判決,亦無法再行使其理事、常務理事及副理事長之職權並無法回復其為會員之資格 
34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497號聲請假處分YY身分權。
不得對於新竹縣寶山鄉○○村○○路六五二號啟寶
高爾夫球場之經營權及其他一切管理行為
原法院並諭知再抗告人提供與上開同額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35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618號聲請假處分N僱傭關係。
相對人應容許其以系爭工會常務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所管工作場所{含相對人公司及新莊辦公室、板橋辦公室}執行工會會務。
相對人公司及新莊、板橋辦公室均係其受僱人服勞務之處所,與工會會務之性質不同,亦無在同一處所混同處理之必要。 
36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667號聲請假處分YY侵害新浪公司之系爭專利權Laser 公司及富躍公司(下稱 Laser公司等)以三千八百萬元為新浪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除應審究該保全之處分方法是否為防止債權人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所必要者外,尚應斟酌其性質如與保全假處分相類,原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為保全方法,將對債務人造成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時,即非不得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以資平衡兩造間之權利義務並兼顧雙方之利益。準此,專利權之受害人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行使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其最終目的既為損害賠償,性質上,本非不得以金錢補償之。 
37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867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正會員及候補理事資格(委任關係)存在。
准遞補為第十五屆理事。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二定有明
文。
相同見解:臺灣高等法院095年抗字第0055號
38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937號聲請假處分Y(但因其他理由被駁回)身分權。
行使高爾夫球場會員權。
主張因人格權或與人格不可分之權利受侵害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其關於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將受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陳述,如與經驗法則無違者,即非不得以該陳述作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之釋明方法。而高爾夫球場會員若無故遭拒絕使用高爾夫球場,其會員權利將因歲月流逝無從回復,自可能受有重大損害。
會員證所載會員為張○政,並非再抗告人。無從依再抗告人提出之證據形式上認定其為系爭高爾夫球場會員,難認再抗告人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經釋明。
 
39最高法院097年度台抗字第0154號聲請假處分Y僱傭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係以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為目的,其本案請求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就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相對人應否給付再抗告人薪資有所爭執,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自得聲請法院命為暫付薪資之假處分。 
40最高法院097年度台抗字第0219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經營權與董事長之職權。
不能釋明有何特別情事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41最高法院097年度台抗字第0458號聲請假處分N僱傭關係。
相對人已非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勞工。
禁止相對人行使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
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委員等職權。
相對人係經再抗告人工會推選為再抗告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其是否執行其職務,非再抗告人所能置喙,即無定暫時狀態必要之情事,自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42最高法院097年度台抗字第0561號聲請假處分YY專利權、著作權。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所陳其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害,縱令屬實,尚非不得聲請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以資解決,附此指明。 
43最高法院097年度台抗字第0624號聲請假處分Y僱傭關係。勞工遭解僱後,有無就該繼續性之僱傭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及其處分之方法如何為當,應依個案審酌之,自難謂就僱傭關係所生爭執,概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44最高法院098年度台抗字第0585號撤銷假處分(Y)Y專利權。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除應審究該保全之處分方法是否為防止債權人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所必要者外,尚應斟酌其性質如與保全假處分相類,原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為保全方法,將對債務人造成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時,即非不得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以資平衡兩造間之權利義務,兼顧雙方之利益。專利權之受害人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行使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其最終目的既為損害賠償,性質上,本非不得以金錢補償之。 
45最高法院098年度台抗字第0682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會員及依同鄉會章程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禁止再抗告人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召開會員大會。
相對人對於假處分之原因,即相對人如何因未經假處分而有何重大之損害、急迫之危險或其他類似之情形,似未為釋明。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8年度台抗字第0682號
46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0129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確認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存在訴訟。
禁止相對人召開台北市浙江同鄉會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再抗告人陳稱相對人原有會員共計約八百七十人,核與相對人所陳經審查列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共計八百七十一人大致相符,足認再抗告人能否於該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對於該次大會之決議或選舉結果之影響程度甚低。亦即再抗告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確保之利益,或可能避免之損害、危險等不利益極為輕微。反之,相對人因該處分,延遲改選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會務無法正常發展、運作,所蒙受之不利益或可能遭受之損害極為重大,並足以影響廣大會員之權益,難謂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相關案件: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0129號
47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0496號撤銷假處分(Y)Y不得妨害系統業者播放再抗告人提供之訊號再抗告人於二十八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節目訊號可得受之利益,及未能播放所受之損害,並非金錢無法衡量,則相對人以系爭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自屬有據。
相對人以其因系爭假處分所受之損害,遠逾再抗告人之合法權利,且因系爭假處分,相對人受到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為由,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亦屬有據。

 
48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0565號假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YY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49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0573號聲請假處分YY債務人既已依裁定提供擔保 
50最高法院099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撤銷假處分(Y)Y除請求排除、防止相對人對系爭專利權之侵害外,並請求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連
帶賠償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本息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除應審究該保全之處分方法是否為防止債權人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情形所必要者外,尚應斟酌其性質如與保全假處分相類,原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即債權人所受之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補償,卻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為保全方法,而使債務人將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時,自非不得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資以平衡雙方間之權利義務,並兼顧其等之利益。至所謂「特別情事」,則指債權人因撤銷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可得以金錢彌補,且不致因假處分之撤銷使債權人失卻其保全之情形而言。
再抗告人之最終目的既為損害賠償,自非不得以金錢給付達其聲請系爭處分之目的。
是相對人所稱再抗告人聲請系爭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即屬有據。
 
5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257號撤銷假處分(Y)N身分權。
禁止李恆隆就其名下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之六十萬股股票,向第三人為質押、讓與、移轉、信託或其他處分行為,並禁止再抗告人就前開股份於太流公司為股東權利之行使
經濟部於同年月十二日即已核准登記太流公司增資十億元,是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四十億元增資登記,使太流公司資本額回復為一千萬元,固造成系爭股票佔太流公司總資本
額比例之變動,惟經濟部上開撤銷行為,對再抗告人於系爭股票之權利不生影響,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經濟部該撤銷行為致太流公司回復至股東僅再抗告人及太百公司之狀況,造成太流公司股東會無法召開,重大決議無法決定,太流公司將發生經營困難或虧損之可能,自難遽認該撤銷增資登記符合特別情事之要件。
 
5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267號聲請假處分YN僱傭關係。
應暫時回復與再抗告人之僱傭關係。
相對人聲請之目的,除維持兩造之僱傭關係外,並藉以維持其擔任日航產業工會理事長之身分,此非以金錢代之,即得達其目的,而相對人僅為一空服員,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否導致再抗告人公司破產或將致其有何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並未見再抗告人舉證說明之,又無何特別之情事,再抗告人聲請准其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無足採。 
5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494號撤銷假處分(Y)Y准再抗告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二億二千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得撤銷假處分 
5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611號聲請假處分YY有線電視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不得單獨、共同、與他人共同、委託或授權任何、指派任何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擾、阻礙或為其他任何妨害之行為,或為其他任何足以變更上述東森得易購公司使用系爭頻道現狀之一切行為命東森國際公司提供反擔保金額。 
55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849號聲請假處分Y身分權。
相對人的董事長身分不存在。
相對人不得行使啟新社福會之董事長職務及權限。
再抗告人主張其為啟新社福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不得行使啟新社福會之董事長職務及權限,可見係就兩造間何人為啟新社福會之董事長有爭執,該爭執之法律關係並無不能以訴訟程序確定之情形。 
56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862號聲請假處分高院Y高院N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應否存在,即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僅生受僱人於訴訟結果受勝訴判決後得否請求復職、給付報酬或損害賠償之問題,並無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必要之情形。相同見解:最高法院083年度台抗字第0075號
57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0967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確認會員權存在。
行使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會員權利。
就其可能受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 
58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0398號聲請假處分Y身分權。
命再抗告人在第一一四三號事件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啟新社福會之董事長職務及權限。
再抗告人以其為啟新社福會第五屆董事長再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擬進行改選第六屆董事暨董事長,將使相對人之啟新社福會董事長身分更形不確定,並致相對人及其他改選董事受有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 
59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0497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禁止再抗告人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舉行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選舉。
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 
60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0327號撤銷假處分(Y)N防止再抗告人取走石塊,其請求非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再抗告人復未舉證釋明有其他得聲請撤銷假處分之特別情事,則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自難准許 
61臺灣高等法院084年度抗字第0416號撤銷假處分(Y)N身分權。
要求共同經營公司。
難認有特別情事,而得許抗告人提供擔保准予撤銷假處分之理由。 
62臺灣高等法院090年度抗字第1627號撤銷假處分(Y)N商標權如准抗告人提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顯不能達相對人聲請保全之目的,核非上開條文所規定之「特別情事」,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即無從准許。 
63臺灣高等法院093年度抗字第3257號撤銷假處分(Y)N所有權移轉登記所謂「特別情事」,係指債權人因撤銷假處分所受之損害,可得以金錢彌補,且不致因假處分之撤銷使債權人失卻其保全之情形而言。又假處分所為保全之給付,如代以金錢,債權人亦得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者,固可認有所謂特別情事,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惟假處分與假扣押之性質不同,如假處分所保全之給付代以金錢,並不能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仍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為撤銷假處分之裁定(最高法院 46 年台抗字第 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請求標的為系爭土地,具有特定性,而非替代物,亦非得以金錢之給付代替,即可達債權之終局目的。
 
64臺灣高等法院094年度抗字第0575號聲請假處分YY確認兩造間之合約書及協議書法律關係均不存在諭知於抗告人供 2,000  萬元或同面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原裁定分別為供擔保之假處分及免為假處分之諭知,應可平衡兼顧兩造利益。
 
65臺灣高等法院095年度抗字第0055號聲請假處分N身分權。
吳○○:礁溪鄉農會正會員應由伊遞補為正式理事。
莊○○不得行使選舉宜蘭縣礁溪鄉農會理事長之職權。
按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農會法第49條之2 定有明文。相同見解:最高法院096年度台抗字第0867號
66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0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撤銷假處分(Y)Y不能謂債務人不能供擔保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743  號裁定參照)。
 


【註】我把高院不准假處分,抗告後,最高法院將高院裁定廢棄,發回高院更裁的情形視為准予假處分。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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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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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200327日總統修正公布
200372日司法院發布定自20039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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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3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38

1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